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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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3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石有為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表:
┌──────────────────────────────────────────────────┐│股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建碁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三0二0九─九│││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