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45號聲請人甲○○
弄13號相對人乙○○
6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監護人事件(96年度家調字第137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按經分會(即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監護人事件,因無資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及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附卷可稽。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