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國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彥琪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5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於民事上
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向補本庭如數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