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洪月霞 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51元,應
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4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