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9號
原   告  王伯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偉霖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