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6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6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   告  張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肆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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