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96號
原   告  洪鈺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希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17
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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