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耀銘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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