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小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字第185號
原   告  洪嘉鴻
被   告  呂怡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09年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期日取消,
改定民國109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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