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5號
原   告  王淑瓊
被   告  姚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臺北市○○區○○街○○號2樓房屋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2,160,000
  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8,000元×12月÷10%=2,160,000元
  】。至於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
  給付賠償金18,000元部分,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不併算其價額。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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