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5號
原 告 王淑瓊
被 告 姚美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一、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臺北市○○區○○街○○號2樓房屋之訴訟
標的價額,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2,160,000
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8,000元×12月÷10%=2,160,000元
】。至於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
給付賠償金18,000元部分,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不併算其價額。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