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25號上訴人 孫愛君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送達後,於民國110年9月6日提起上訴,惟未於行政訴訟聲明上訴狀(見本院卷第23頁)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審判系統收文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林學晴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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