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3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張子寧 林政彥 林紫彤 林志淵 被告 林瓊真
林柏廷 訴訟代理人 吳青曄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不動產所在地」欄位關於「新北市信義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信義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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