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凱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紹宏 被告湘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進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6,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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