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672號債權人 王笙庄 債務人 游貴珠 債務人 游健發 債務人 李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並未約定債務人須負連帶責任,而用以釋明之本票,因未就違約金部分記載,故亦不得請求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部分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