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陳志平
林依伶 被告 陳光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18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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