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聲請人鐵鑫汽車車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啓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3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11月10│2,898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日││││├──┼───────┼────────┼──────┼──────────┼───────────┼────┤│002│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12月10│6,510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日││││├──┼───────┼────────┼──────┼──────────┼───────────┼────┤│003│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12月10│8,730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日││││├──┼───────┼────────┼──────┼──────────┼───────────┼────┤│004│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10,290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005│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12,180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006│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14,280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007│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14,930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008│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18,900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009│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27,300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010│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27,470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011│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32,020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012│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37,800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013│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79,060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014│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126,100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015│鐵鑫汽車車體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281,756元│AT0000000││││限公司杜啓星│竹北分行│││││└──┴───────┴────────┴──────┴──────────┴───────────┴────┘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債權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除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外,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