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九八一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確定,於八十五年間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十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惟前開緩刑因而撤銷,且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八十五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且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保護管束期滿。詎不知悔改,因無業且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同年五月八日止詳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向附表所示之丁○○、 曾綉英 、乙○○、庚○○、己○○及戊○○等人訛稱,可以代為介紹友德建設公司每小時工資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夜間守衛工作,致丁○○、曾綉英、乙○○、庚○○、己○○及戊○○等人均信以為真,並因認為待遇頗佳而陷於錯誤,且於詳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交付詳如附表所得金額欄之五百元至三千五百元不等之費用予甲○○,甲○○乃因之詐得合計一萬二千元之款項。嗣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約定開始上班時間屆至,甲○○卻避不見面,至此 曾秀娘 等六人始悉自始即受騙,而得知上情。
二、案經丁○○、曾綉英、乙○○、庚○○、己○○及戊○○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詐欺取財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連續詐欺事實迭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告訴人丁○○、曾綉英、乙○○、庚○○、己○○及戊○○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公司名稱查詢資料二份在卷可稽,可知確無友德建設公司或友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登記資料,足見被告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且係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前科資料個案查詢表各乙份存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犯罪前科,素行不佳,公訴人審酌本件受騙之被害人多為年邁或行動不便之社會弱勢者,且其等均因謀職不易始誤信被告之巧言而遭其詐騙,因認被告惡性重大,求處判決有期徒刑五年,固非無據,惟關於求刑部分,業經蒞庭檢察官於審理程序時當庭撤回,並參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犯罪所得僅一萬二千元,前任職 馬偕 醫院擔任清潔工之職務,曾有正當工作,顯有悔改之意,然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度即足,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所得金額│├──┼────────┼─────────┼────┼────────┤│一│九十二年五月五日│新竹市○○路○○路│丁○○│三千五百元│││十二時許│口 屈臣氏 商店門口│││├──┼────────┼─────────┼────┼────────┤│二│九十二年五月五日│新竹市○○路○○路│曾綉英│五百元│││十二時許│口屈臣氏商店門口│││├──┼────────┼─────────┼────┼────────┤│三│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新竹市○○路○○路│乙○○│一千五百元│││十時許│口屈臣氏商店門口│││├──┼────────┼─────────┼────┼────────┤│四│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新竹市○○路○○路│庚○○│三千五百元│││十時許│口屈臣氏商店門口│││───────├──┼────────┼─────────┼────┼────────┤│五│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新竹市○○路○○路│己○○│一千五百元│││十二時許│口肯德基炸雞店走廊│││├──┼────────┼─────────┼────┼────────┤│六│九十二年五月八日│新竹市○○路七八0│戊○○│一千五百元│││十二時許│巷十三弄十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