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丙○○被告戊○○
丁○○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丙○○被告戊○○
丁○○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