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允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謝秋霞 所簽發之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銅鑼簡易型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金額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元,第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允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謝秋霞所簽發之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銅鑼簡易型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金額新臺幣一萬九千一百元,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