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49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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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4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五號
上訴人乙○○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李長生 律師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林辰彥律師
黃淑怡律師右上訴人等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八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乙○○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在台北縣蘆洲市○○街○○○巷○弄○號經營「懶得找」電動賭博玩具店,並由上訴人甲○○負責店內公關及經費支出事務,甲○○之弟 林文生 (另案審理)擔任現場負責人;嗣於八十六年五月七日晚上八時許,台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巡官顏進興帶同其他員警至上開電動玩具店查察,並以林文生涉犯賭博罪將之帶回分局製作筆錄;上訴人等二人心生不滿,竟共同意圖使顏進興受刑事處分,於翌(八)日凌晨二時二十分許,至上開分局督察組,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 楊道民 、 朱樂振 自首,由乙○○指其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底至八十六年四月間止,每月交付新台幣(下同)三萬五千元予甲○○;甲○○則指其自八十六年一月初至同年四月間止,按月於每月一日或二日,在台北縣蘆洲市○○路之友人住處,當面交付顏進興賄賂二萬元,使 顏某 違背依據法令從事賭博性電動玩具查察之行為;旋甲○○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於上開誣告罪行未被發覺前即主動至上開分局督察組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等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自首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全無見地。
惟查:㈠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事實之基礎,如有應行調查之證據未經依法調查,率予判決者,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之當然違背法令。本件上訴人乙○○於八十六年五月八日警訊雖供稱上開「懶得找」電動玩具店係伊與人合夥經營,由甲○○負責公關及店內經費支出,並僱用林文生當經理等語;上訴人甲○○於八十六年五月八日警訊供稱上開「懶得找」電動玩具店老闆是乙○○,伊係小股東,負責現場開支及對外公關等語。惟乙○○於警訊另稱伊因所開設之電動玩具店經警方取締後,與店內經理林文生之兄甲○○一同至(蘆洲警察)分局探望等語;甲○○於警訊另稱因伊之弟弟林文生係上開電動玩具店經理,於八十六年五月七日晚上被取締後,伊至分局探望等語(詳見警卷三、四頁)。嗣於偵審中,乙○○即稱上開電動玩具店係伊自己開設的,沒有與甲○○合夥,於八十六年五月八日製作警訊筆錄以前不認識甲○○,伊不知甲○○去蘆洲警察分局二組(即督察組)做什麼,伊僅係跟他去的等語(偵查卷二八頁、一審卷二八頁);甲○○於偵審中亦供稱其弟林文生負責之上開電動玩具店被取締,其去警察分局探望,當時其並不認識乙○○,當時乙○○係與其同去分局等語(偵查卷二九頁,一審卷二八、二九頁)。彼等二人關於上開電動玩具店是否由乙○○經營,而由甲○○負責店內公關及經費支出等情,所供先後矛盾,則上開電動玩具店是否如彼等二人於八十六年五月八日警訊時所稱係由乙○○經營,由甲○○負責店內公關及經費支出等情﹖非無疑義。原審未詳予查明,遽為此項事實之認定,未免速斷。㈡經詳核上訴人乙○○八十六年五月八日警訊筆錄內容(偵查卷五、六頁),其雖曾供稱其所經營之上開電動玩具店股東甲○○每月在帳內支出三萬五千元交際費云云,但並未言及甲○○有將該款項交付警員顏進興使其違背對賭博性電動玩具店查察之行為,且另稱公關交際費之支出伊不過問,該交際費支出去向伊不知道等語;如果無訛,則乙○○於該警訊時是否已有誣告警員顏進興收受賄賂之行為﹖亦非無疑義。又上訴人等於檢察官偵查中均供稱伊等二人於八十六年五月八日警訊筆錄製作前互不認識云云,如上所述;甲○○於歷審復稱到警局檢舉顏進興等人收賄,是其自己的意思,乙○○並不知情,是其先進警察局製作筆錄,乙○○後來才到等語(一審卷二九頁,原審卷二四、二五、二六頁),彼等於偵審中所供如果不虛,則乙○○就甲○○誣指警員顏進興等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行為,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非無研求之餘地。凡此,俱與認定上訴人乙○○有無共犯上開誣告犯行,至有關聯。原審未詳予調查,即遽行判決,亦有未盡職權查證能事之違法。上訴人等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曾有田
法官陳宗鎮法官劉介民法官魏新和法官孫增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