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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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吳振欽 訴訟代理人 羅榮喜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馮澤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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