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羅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羅簡字第一八四號判決確定,應
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志賓
~VG2;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
│合計│3,860元││
└───────────┴──────────┴────────────┘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