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211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及另一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