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13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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