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925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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