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2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2750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95年度北簡字第12750號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準用第440條、第
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5年5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5年6月8日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楊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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