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21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被 告 林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21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官莊政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