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再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張世煌
即再審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啟方 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4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