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司雄簡調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雄簡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曹華章
代 理 人  魏東榮
相 對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謝政
代 理 人  田禮誠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
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
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
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
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
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起訴請求確認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曹華光 之遺
產繼承權存在之事件,惟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為
高雄市○○區○○路○○○號,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確認遺產繼承權存在事件之起訴應專屬繼
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轉管轄。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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