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勞小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劉奕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遇昌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