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七九號
上訴人甲○○新竹縣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柒仟捌佰貳拾叁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