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洪英花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地檢├──┬───┬────┼─┬───┬────┤││罪名│宣告刑││署年│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年月日│度及│├───┼────┤├───┼────┤│││││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期││桃園地檢│││││││桃園││││八十九年│九十一年│臺地│九十一│九十二年││││地檢││詐欺│徒刑│底至九十│偵字第一│灣方│年訴字││同│上│執││││一年年底│七二八二│桃法│第一七│九月四日││││2270│││二年││號│園院│六八號│││││號│├──┼───┼────┼────┼──┼───┼────┼─┼───┼────┼──┤││有期││桃園地檢│││││││桃園││偽造││九十一年│九十一年│臺地│九十一│九十二年││││地檢│││徒刑││偵字第一│灣方│年訴字││同│上│執││文書││二月│七二八二│桃法│第一七│九月四日││││2270│││六月││號│園院│六八號│││││號│├──┼───┼────┼────┼──┼───┼────┼─┼───┼────┼──┤││有期││桃園地檢││九十二│││九十二││桃園││││九十一年│九十一年│臺等│年上訴│九十三年│高│年上訴│九十三年│地檢││竊盜│徒刑│三月十七│偵字第一│灣法│字第四│二月十七│等│字第四│二月十七│執││││日│七二八二│高院│一七一│日│法│一七一│日│2270│││一年││號││號││院│號││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