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一五三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乙○○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慧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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