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龍昇廣告工程行│保証責任基隆市第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捌仟元│DE四九四八五八│││││信用合作社愛三路分│││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