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寅○○法定代理人庚○○法定代理人天○○法定代理人未○○法定代理人申○○法定代理人黃○○法定代理人C○○法定代理人宙○○法定代理人辛○○法定代理人宇○○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亥○○法定代理人A○○法定代理人丑○○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玄○○法定代理人戌○○法定代理人癸○○法定代理人辰○○法定代理人午○○法定代理人巳○○法定代理人子○○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E○○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酉○○法定代理人D○○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壬○○法定代理人B○○法定代理人卯○○法定代理人地○○右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台南縣選舉委員會所持有之「民國九十年立法委員選舉台南縣除仁德鄉第三十七投開票所以外之各投開票所報告表」、「台南縣除仁德鄉外各鄉鎮市候選人得票數統計表」、「台南縣各投開票所計票紙」予以保全。
准對台南縣選舉委員會以外之其餘相對人所持有之「台南縣各投開票所輸入時間統計表」予以保全。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又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是第五屆台南縣立法委員候選人,開票結果根據台南縣警察局計票中心統計是三萬六千七百二十四票,另一候選人 侯水盛 是三萬六千五百八十八票,且根據電視媒體報導也都以聲請人已當選,後來台南縣選舉委員會公佈聲請人之票數為三萬五千八百十一票,侯水盛為三萬五千八百七十六票,造成聲請人應當選而落選之不正確結果,且台南縣選舉委員會曾向聲請人出示台南縣仁德鄉公所呈報之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報表二件有塗改之情形,台南縣選舉委員會總幹事 蔡宏郎 、副總幹事 蔡奇澤 也向聲請人表示台南縣其他鄉鎮選舉得票報表也有多次更改之情形,是聲請人有合理之懷疑,台南縣全縣之立法委員選舉之選票與相關報表有不符之情形,且聲請人將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名單後,依法提起選舉訴訟,為此有先行保全證據之必要,爰聲請准對台南縣選舉委員會所持有之「民國九十年立法委員選舉台南縣除仁德鄉第三十七投開票所以外之各投開票所報告表」、「台南縣除仁德鄉外各鄉鎮市候選人得票數統計表」、「台南縣各投開票所計票紙」、「台南縣各投開票所選舉人名冊」,及台南縣選舉委員會以外之其餘相對人所持有之「台南縣各投開票所輸入時間統計表」予以保全等語。
三、經查:選舉結果,當選與否,固不以警局計票中心統計或電視媒體報導為之,而應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為準,惟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當選與否決定於地方選舉委員會呈報之得票數多寡為依據,而得票數之多寡與各投開票所之報告表、統計表等是否相符亦有密切之關聯。本件聲請人就其聲請保全台南縣選舉委員會所持有之「民國九十年立法委員選舉台南縣除仁德鄉第三十七投開票所以外之各投開票所報告表」、「台南縣除仁德鄉外各鄉鎮市候選人得票數統計表」、「台南縣各投開票所計票紙」,及台南縣選舉委員會以外之其餘相對人所持有之「台南縣各投開票所輸入時間統計表」部分,業已釋明台南縣選舉委員會曾向聲請人出示台南縣仁德鄉公所呈報之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報表二件有塗改之情形,台南縣選舉委員會總幹事蔡宏郎、副總幹事蔡奇澤也向聲請人表示台南縣其他鄉鎮選舉得票報表也有多次更改之情形,足認聲請人已有相當之釋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條關於聲請保全證據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又聲請人聲請保全台南縣選舉委員會所持有之「台南縣各投開票所選舉人名冊」部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選舉人名冊應自開票完畢後保管六個月,如有選舉訴訟者,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故此部分之證據並無滅失之虞,聲請人亦未就該名冊是否有被竄改可能而有礙難使用之虞為相當之釋明,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翁金緞~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第一、二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第三項裁定,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