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被告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人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黃雅芬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