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四О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未辦理營業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肆台(內含IC板肆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所定之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項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罪名處斷。又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四台(含IC板四塊),均係被告所有,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