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4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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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44號原告 黃尹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對交通裁決事件有所不服之案件,依新修正行政訴訟法規定自101年9月6日後,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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