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32號原告 朱香如 訴訟代理人 許舜卿 律師被告 李山永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