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 告 李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核
發106年度司促字第16301號支付命令後,因被告於法定期間
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即於民國106年10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710元,該
裁定於106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查,因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