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0號聲請人 施雅玲 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所示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如附件至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件:
㈠、聲請人若欲委任代理,請補提委任狀。
㈡、 張文彥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聲請人依協商方案,歷次附有起始日期之分期繳款紀錄,及載明毀諾前最後1次繳款日期。
㈣、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所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係抄錄自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本院所須資料不盡相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㈤、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非所有支出皆得陳報;陳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各項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既與前夫約定離婚後,由其扶養長女,由聲請人扶養長子,為何仍主張每月支出長女教育費及伙食費?
㈥、聲請人稱因前夫事業失敗而離婚,請說明是否就是寵物店生意?另遭前夫暴力相向,有無報案紀錄可查?若有,請附報案紀錄。另聲請人主張原來的債務係前夫在處理,復稱因前夫經營寵物店而用聲請人之信用卡預借現金周轉,顯見該債務應為前夫所有,為何仍於離婚協議書上簽訂「所負之債務各自償還」此一不邏輯之條款?
㈦、請提出以聲請人、前夫及所有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並釋明聲請人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職單位發給之慰問金?或任何醫療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㈧、聲請人所有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書(以上請附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職章之正本),另慈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月21日為聲請人勞保退保之原因為何?若聲請人已自上開公司離職,請釋明聲請人現從事何職業?及其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另釋明聲請人是否領取公司發給之資遣費、退休金?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㈨、張文彥前所經營寵物店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營業登記住址,及現營業狀況為何?張文彥本人名下之債務狀況如何?
㈩、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含逐月之租金繳納轉匯收據)並請提供房東年籍資料及聯絡電話。
、聲請人、張文彥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請均附正本)。
、請釋明聲請人及前夫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前夫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請釋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究竟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