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告甲○○被告乙○○
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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