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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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342號聲請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第一項請求事項記載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利息,於附表卻記載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7年5月16日,惟因本票有約定到期日者,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請求到期日(即97年11月30日)前之利息於法不合,請具狀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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