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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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甲○○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於97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