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㈠聲請人自成立協商之日起之還款狀況(還款起訖日、毀諾時間),暨每期還款之繳納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自成立協商之日前2年至今歷次任職工作、收入證明(
如在職證明,並應記載到職日、薪資證明等,且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請標記薪資部分】)。
㈢扶養祖母、父、繼母、妹妹支出之相關證明。
㈣聲請人於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5及96年度財產歸屬清單。
㈤聲請人祖母、父、繼母、妹妹自95年度起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暨相關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㈥釋明聲請人祖母依法應扶養義務人數,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㈦勞健保卡影本。
㈧勞健保繳納證明。
㈨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㈩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