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54號
原 告 莊麗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宏裕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
5,000元,應繳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
繳裁判費,並補正下列事項,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起本件訴訟之基礎係給付票款或返還借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