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52號
原 告 蕭洺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300元,應徵收裁判費1,11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