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2號
原   告  石鳳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界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862,000元,應繳裁判費49,213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7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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