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北調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蘇毓雄
相 對 人 莊五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所有物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莊五士應將高雄市○○區○
○段○○○○○○○○○○號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
○○號13樓之不動產,登記日期民國89年12月2日之買賣登記
予以塗銷,返還登記予相對人蘇毓雄名下。核其法律關係非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