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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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29號聲請人鈺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永晉電瓷股│花旗(台灣│96年12月31日│44,1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樹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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